低收入戶補助

低收入戶補助
『特別聲明:本文摘錄于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,如需相關辦理, 請致電辦理單位諮詢具體申 辦資格,如有錯誤,請告知下架,謝謝』
補助對象:

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,提供生活扶助,若兼具老人、身心障礙者、兒童、少年等雙重身分,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、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、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,只能擇優領取,不得重複。

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、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,且符合以下條件者:
1.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,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(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,794元)。
2.全家人口之動產(含存款、股票及投資)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。
3.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。
註: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:配偶、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、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、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。

☎: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1613
低收入戶生活補助申請資格

Scroll to Top